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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司法引领和谐社会的追梦人 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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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欢 来源:中国审判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社会和谐 司法模式 重庆市 法院院长 涪陵区 诉讼主体 司法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 业务专家 对话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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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2011年12月1日,王小林荣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喜悦的他脸上露出的仍然是那份淡定、坚定和从容。专家证书上那一片耀眼的红,鼓励并鞭策着他继续追求和谐司法引领和谐社会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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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司法:中国司法共治模式的转型探索:记和谐司法引领和谐社会的追梦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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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经纬 来源:重庆行政(公共人物)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和谐司法 中国司法 法院院长 和谐社会 共治 转型 国家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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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2011年12月1日,王小林博士荣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殊荣,这既是对“和谐司法:中国司法共治模式的转型探索”在国家层面的肯定,使之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司法共治模式创新的有益尝试,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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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定不移实施“5+1”司法发展战略的荣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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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来源:决策导刊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人民法院 荣昌县 司法 1950年 业务部门 人民法庭 中共党员 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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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荣昌县人民法院坐落于素有“海棠香国、昌州故里”之称的荣昌县。荣昌县人民法院始建于1950年9月。现在内设十个审判业务部门和六个综合部门,下设吴家、盘龙两个人民法庭。全院在编干警110人,其中中共党员82名,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106人,本科以上88人,硕士以上12人,博士学历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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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修身 标本兼治 访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院长鲜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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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召国 魏兴梅 来源:中国审判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重庆市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修身 标本兼治 法官队伍 法院院长 道德修养 国学 队伍建设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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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传统文化传承体系",这为人民法院加强文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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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纠正错误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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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平素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 年份:1997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北碚区 纠正错误 人民法 重庆市 高滩电站 市人民检察院 宏大集团 法定代表人 镇政府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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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督促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纠正错误裁定在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对集体资产拍卖、转让、收购、兼并等资产重组,无疑是正确的,我们衷心拥护。但是澄江镇原镇长刘志清未按法定程序,不搞清理和评估资产,于1995年5月1日将镇级集体企业———高滩电站以100万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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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实施“5+1”司法发展战略的荣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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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来源:决策导刊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中共党员 昌州 发展战略 文化程度 吴家 信访工作先进 工作方针 经济发展 博士学历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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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荣昌县人民法院坐落于素有"海棠香国、昌州故里"之称的荣昌县。荣昌县人民法院始建于年月。现在内1950 9设十个审判业务部门和六个综合部门,下设吴家、盘龙两个人民法庭。全院在编干警人,其中中共党员名,具110 82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本科以上人,硕士以上106 88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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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实施“教育强区”战略的成绩与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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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捷 来源:决策导刊 年份:2005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教育强区 成绩 在校学生 区教委 公立学校 民办学校 高等院校 战略 渝北区 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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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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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为“中国梦”护航 访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院长吴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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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朝军 丁全平 邓成江 来源:中国审判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北碚区 重庆市 审判工作 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法治保障 法治国家 审判管理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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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基层法院之一的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也积极投身到了为实现"中国梦"提供法治护航的第一线,并取得了一系列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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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三台县人民法院干警奋力抗洪抢险 维护灾区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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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必佑 来源:人民司法 年份:1981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人民法院 社会治安 三台县 工作秩序 抗洪抢险 司法 四川省 生命财产 政府 洪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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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遭受洪灾的四川省合川、三台县人民法院的全体司法干警,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参加抗洪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积极维护好社会治安,迅速恢复了审判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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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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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来源:公民导刊 年份:2000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初级中学 合川市 被告 原告 民事赔偿责任 高加 诉讼请求 数学辅导 职务行为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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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下的床木方砸伤前额及鼻根部,是被告合川市金子初级中学校对其所有的设备疏于维修所致。更应对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蒋阳在1998年9月24日之前所产生的医疗等费,各方均无异议,应予赔偿,对于被告高加明垫付的2289.80元,可视为学校垫付,原告不再退还。对原告1998年9月25日至1999年4月14日所产生的费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