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摘录
日期:2000.01.01 点击数:9
【期刊名】公民导刊
【年份】2000
【关键词】 初级中学 合川市 被告 原告 民事赔偿责任 高加 诉讼请求 数学辅导 职务行为 民事责任
【页码】49
【简介】下的床木方砸伤前额及鼻根部,是被告合川市金子初级中学校对其所有的设备疏于维修所致。更应对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蒋阳在1998年9月24日之前所产生的医疗等费,各方均无异议,应予赔偿,对于被告高加明垫付的2289.80元,可视为学校垫付,原告不再退还。对原告1998年9月25日至1999年4月14日所产生的费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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