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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被塌方体埋压涪陵消防刨石救人
作者:暂无 来源:消防与生活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建筑工人  消防支队  涪陵区  塌方体  救人  滨江路  工地 
描述:本刊讯1月6日,涪陵区滨江路上一在建工地塌方,一名工人左腿被压住,涪陵消防支队兴华中队官兵紧急出动,成功将该男子救出。
涪陵启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确保消防站建设
作者: 李浩 汤贤伟  来源:消防与生活 年份:2008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行政责任追究  消防站  涪陵区  程序  建设项目  区政府 
描述:本刊讯 今年是涪陵区实现“加快”和“率先”发展的关键之年。近日李渡消防站建设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列入了今年的重点项目。
涪陵开展“树敬老之风促平安消防”宣传活动 筑牢农村“防火墙”
作者: 方福贵  来源:消防与生活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公安消防支队  宣传活动  防火墙  涪陵区  农村  平安  防火安全意识  老年公寓 
描述:为提高辖区群众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防火安全意识,筑牢农村“防火墙”,10月23日上午,涪陵区公安消防支队深入江东街道营盘村开展“树敬老之风促平安消防”主题宣传活动,并向江东老年公寓赠送灭火器消防围裙。
涪陵区启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试点工作
作者:暂无 来源:消防与生活 年份:2007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消防队建设  乡镇政府  涪陵区  消防工作  “十一五”  公安消防队  人民政府  消防队伍 
描述:今年是“三基”工程建设的关键年,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15号文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59号)精神,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第一段]
涪陵消防组建踢踏舞队
作者:暂无 来源:消防与生活 年份:2009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消防支队  涪陵  文化建设  健身运动  爵士乐  官兵  部队  舞蹈 
描述:是着重趾尖与脚跟的打击节奏的复杂技巧。表演者穿着特别的踢踏舞鞋,用脚的各个部位在地板上摩擦拍击而发出各种踢踏声,加上舞者的各种优美舞姿,形成踢踏舞特有的一种魅力。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经过多年的发展,踢踏舞吸收了爵士乐节奏、即兴表演等元素,也是一种非常有趣的健身运动,更具有自娱性,给人以轻快、活泼、自由的感觉,特别适合于部队青年官兵。
涪陵:小雨中的法制宣传“消防知识人人心”
作者: 方福贵 夏斐然  来源:社区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法制宣传日  消防支队  涪陵区  知识人  人心  小雨  法律咨询  普法宣传 
描述:重庆市涪陵区法制宣传日活动于日前冒着小雨在涪陵广场隆重举行。涪陵区司法局、消防支队等29个区级重点部门在涪陵广场集中开展了“六五”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活动,现场为数千名市民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法律书籍、法制宣传手册、法制展览板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消防知识人人心”。
涪陵一业主擅拆消防封条拘留半月罚款五百
作者: 汪建波  来源:消防与生活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消防支队  涪陵区  罚款  拘留  封条  业主  喷头设置  执法人员 
描述:本刊讯 涪陵区消防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滨江大道新渝港酒楼时发现,酒楼存在厨房消防喷头未设吸热盘,未设烟感、温感探测器,大厅的走道、办公室未设喷头,包房部分喷头设置不符合要求,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于是
勇士与魔鬼的较量——涪陵消防支队扑救“8·2”轮船大火纪实
作者: 张凤军 汪建波  来源:消防与生活 年份:2005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重庆市涪陵区  大火纪实  轮船公司  消防支队  扑救  消防中队  战斗  蔓延  起火 
描述:8月2日下午,在重庆市涪陵区大东门人民码头(乌江水域),涪陵轮船公司报废的“川陵21号”客轮突发大火,并迅速蔓延至与之相连的两艘趸船,导致三船同时起火燃烧。涪陵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两个消防中队的力量投入战斗,经近两小时艰苦卓绝的战斗,成功将大火扑灭。[第一段]
涪陵消防支队独创“笑脸墙”展文化育警成果
作者: 汪建波  来源:消防与生活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消防支队  文化建设  涪陵   
描述:本刊讯近日,刚刚出刊的《中国消防》杂志2012年第20期,以图片的形式展示了涪陵支队独创“笑脸墙”的创新举措,使支队文化建设成果在全国得到展示。
涪陵消防重处拒不整改火患的两家酒廊
作者: 纪风  来源:消防与生活 年份:2007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消防支队  酒廊  整改  涪陵  火患  娱乐场所  公安局  俱乐部 
描述:近日,涪陵消防支队报区公安局同意,对布鲁斯俱乐部、哈雷姆音乐酒廊存在隐患问题又拒不整改的两家娱乐场所停止停业,并对其责任人实施二日拘留。[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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