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一男子泄私愤放火烧前妻获刑两年
日期:2007.01.01 点击数:9
【作者】汪建波
【期刊名】消防与生活
【年份】2007
【关键词】 重庆市涪陵区 火烧 男子 消防官兵 人民法院 公共安全 有期徒刑 放火罪
【页码】26-26
【简介】见前妻有了男朋友,便心生不满。为泄私愤,火烧前妻等人,幸好消防官兵及时赶到将火扑灭,方未造成严重后果。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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